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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动理论1
第三章 交易/行动理论
本章重点:行动理性选择与社会秩序生成
本章难点:能动性与结构的关系
教学要求:掌握交易/行动理论的主要论点,理解其与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等人的理论关联和争辩
教学内容:
(一)主要论点
行动(action)与行为(behavior)
现代西方哲学有一个专门领域,叫做“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而“行动”和“行为”之间的区分,被认为是“行动哲学”的基本前提。行动哲学是在后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影响下形成起来的一个哲学分支;研究这个分支的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认为“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意向性”(intentionality)。1、行动当然是行为,而行为,如果没有意向性的话,就不是行动。课堂上学生打喷嚏,通常只是一种行为;但课堂上学生吹口哨,通常就是一种行动。当然,有同学会假装打喷嚏,也有同学会不自觉地发出口哨声音出来。但我们都知道假装打喷嚏不等于真的打喷嚏,不自觉发出口哨声音,也不等于吹口哨。 “意向性”在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中都是重要概念,两者都把“意向性”理解为“心智指向某物的能力”德国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于1971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作了一个系列演讲,其中第一讲第一节的标题就是“行为与行动的区别”(Verhalten versus Handeln/Behavior versus action)。在哈贝马斯后来的许多著作中,行为与行动的区别也是一个根本的区别。哈贝马斯在肯定行动与行为的区别在于行动的意向性的同时,强调行动的意向性特点与行动的遵守规则的特点有密切联系,因为行为的意向性取决于“意义的同一性”,而意义的同一性则依赖于规则的主体间有效性。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有一条著名论证,说人们是不可能独自地遵守规则的:“以为[自己]在遵从规则并不是遵从规则。因此不可能‘私自’遵从规则;否则以为自己在遵从规则就同遵从规则成为同一回事了。哈贝马斯把这个论据拿过来,用来论证这样一个观点:既然行动的意向性特点与行动的遵守规则的特点有密切联系,既然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私下地遵守的,那么,人类行动从一开始就只有在一个主体间网络当中才有意义,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与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密切相关。“理性选择理论”所讲的“理性”就是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的联系的工具性理性。一般认为,理性选择范式的基本理论包括:①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②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③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④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 理性选择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什么是理性选择理论“理性”一词亦为舶来品,在西方哲学语境中有着丰富多变的涵义,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斯多葛学派、柏拉图到尼采、康德、黑格尔等都对“理性”有深刻而不同的洞见,可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里所要探讨的“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因此,要谈这个“理性”,定绕不开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理论中,韦伯代表的“理解社会学”路线与迪尔凯姆代表的“实证社会学”路线是两大主要流派,体现在方法论上则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峙。韦伯对社会学曾下定义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学科,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出因果解释。” 由此观之,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行动上面。韦伯区分了四种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 目的合理性行动(也称工具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的行动;传统的行动。从合理性角度看来,韦伯认为,只有前两种类型的行动,即目的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行动才属于合理的社会行动。而“理性选择理论”所考察的个体行为其实主要对应于韦伯的“工具合理性行动”,尽管后来理性选择范式经过修正与扩充后也将“价值合理性行动”包含在内。同时,理性选择范式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著作中的一个基本假设一“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理性选择理论的提出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 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与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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