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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4.1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 2 4.2 总体要求 2 4.3空气压缩机要求 2 4.4 压风管路要求 2 4.5 压风自救装置 3 4.6 技术参数 4 5 安装要求 4 5.1 空气压缩机 4 5.2 供电 4 5.3 管路敷设 4 5.4 压风自救装置 5 5.5 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5 5.6 回采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5 5.7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 6 5.8汽水分离器及放水阀 6 5.9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压风自救系统 6 6 安全保护 6 6.1 空气压缩机 6 6.2 空气压缩机风包 7 6.3 压缩空气站 7 6.4 防雷保护 7 6.5 防静电保护 7 7 维护与管理 8 8 培训 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胡孝荣、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刘生龙、鲜林、邬运美、岳宗洪 刘益文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22207-2008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AQ 1013-2005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MT 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 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687-2009 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 MT 950-2005 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 在井下发生灾变情况时,利用矿井装备的压风管路系统及时向灾区提供新鲜空气,使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在压风自救装置的保护下达到安全自救的一种安全避险系统。 3.2 压风自救装置 连接到矿井装备的压风管路上,在井下发生灾变情况时,为受灾害威胁的人员提供新鲜空气,使其达到安全自救目的的装置,一般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等。 4 基本要求 4.1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 由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等组成。 4.2 总体要求 4.2.1 煤矿企业应委托有技术支撑能力的单位对煤矿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4.2.3 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4.3空气压缩机要求 4.3.1 空气压缩机设备应是符合GB22207-2008等相关标准的正式产品,安装在井下的空气压缩机必须是取得“MA”安全标志的设备。 4.3.2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根据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通过计算确定;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井下安装的空气压缩机必须符合MT 687-2009的要求,且不得是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4.3.3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在地面上应安装一台相同型号的备用空气压缩机。在井下安装空气压缩机供风的矿井地面至少应设置一套空气压缩机,排气量不小于15m3/min,并能在10min内启动,供风管路与井下供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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