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假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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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培养遵章守纪的作风,规范考勤和假期管理,提供劳逸结合的制度条件,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勤及假期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员工管理和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人力资源处是公司考勤与假期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机关各处室、各分公司由综合员或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 四、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假期管理 一、假期种类: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事假、工伤假、探亲假等。 (一)法定节假日 1.政策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具体规定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且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放假规定的,少数民族员工可按其规定享受假日。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年休假 1.政策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具体规定 (1)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长短享受不同期限的年休假。具体标准参见下表: 累计工作年限 不满1年的 满1年不满10年的 满10年不满20年的 满20年的 年休假天数 0天 5天 10天 15天 (2)年假为全薪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最小单位为1天,不足1天的休假假期均按1天计算。 (3)员工的年休假自然年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次安排,且最多只能分两次,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休假时间,且不进行经济补偿。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单位,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满年休假,但必须按照该员工日基保工资收入的300%(员工月基保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依据其人事档案核定或其提交的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年限证明资料核定累计工作年限,均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以进公司办理好入职时间核定工作年限。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统一以休假上年12月31日为准。 (6)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但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的新员工,当年可休年假天数按如下公式计算:可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公司将服务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7)享受了婚丧假、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8)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和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当年已经休过的年休假天数,在下一年度的假期中扣除。 (9)年内已安排出国考察的人员,可享受年休假,但其假期减半。 (三)病假 1.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医院以上证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中层领导干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准假。 2.若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领导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按下表有关规定执行。 劳部发(94)479号、劳部发(95)236号、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细则第三十六条、桂政劳险字(90)28号 六个月以内病、伤假期工资 六个月以上病、伤假期工资 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 不满五年 满五年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以上 不满五年 满五年不满十年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满二十年以上 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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