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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消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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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校和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据《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规定》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部门依法监督”的“部门”是指学校所有具备管理职能的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只是其中之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人,一般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行政一把手。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
第五条 《规定》中指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四)定期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
(五)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单位所辖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认真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检、自查;
(四)研究解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单位领导、教职工和学生组成。义务消防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
(二)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急疏散、灭火演练;
(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
(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灭火、逃生常识和技能;
(四)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六)协助消防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
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所属的中心、室、所、实验室(等)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本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学、实验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技能。四会:会报火警、会处理突发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
(四)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
(五)及时制止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
(七)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内经商业户负责人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承包、承租人是所经营、承包、承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所属员工认真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特殊行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或专业机构培训;
(五)经营活动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营场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六)接受消防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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