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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制度2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制度2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1、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填报流程。 2、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 3、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建立死亡登记册。 4、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信息网络报告科室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做好一级审核(如发现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必要时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进行登记,并在7天内完成编码、网络直报。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丢失的,家属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到医疗机构可以补发一次(补丢失联并填上补发日期)。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纸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复印件,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5、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必填项)、职业、发病 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常住、户籍地址填到门牌号码);死亡日期、致死亡原因等。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居家死亡、来院途中、其他场所等,要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既往史、现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 6、各级医疗单位要定期开展死因报告工作的院内自查工作(包括死亡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死亡医学证明书、急诊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每半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村医进行培训,至少半年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8、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省、市、县级培训班。 9、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由录入单位按照要求设专柜长期保存。 人口死亡信息核实补充制度 1、各级医疗单位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者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2、医疗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3、医疗单位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来院已死或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资料管理制度 1、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由录入单位按照要求长期保存。 2、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或光盘刻录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自查制度 1、自查周期:每月一次。 2、院内漏报自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自查范围:核查本单位住院、门诊、急诊登记及负责来院开具死亡证明书相关科室的死亡数据、死亡登记。 自查步骤: 1)与死因网络直报名单核对,筛查出本中心漏报死者; 2)补填死亡医学证明书; 3)进行死因网络补报工作; 4)做好死因漏报相关的自查记录。 3. 院外漏报调查(乡镇级医疗单位): 调查范围:从当地公安、民政、计生、妇幼等相关单位或科室获得辖区死亡数据。 调查步骤: 1)与死因网络直报名单核对,筛查出死亡漏报人员; 2)入户调查,或通过与村(社区)居委会联系,取得死者相关信息; 3)补填死亡医学证明书; 4)进行死因网络补报工作。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奖惩制度 1、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组织,做到措施落实,任务到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坚持每月工作自查,结合平时随时检查。由专人专职负责管理资料。 3、对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和管理工作,尽到自身职责且成绩突出者,经单位检查核实后给予一定50-200元奖励。 4、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没有尽到自己应尽职责,发生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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