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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内容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讲稿 (张元桥,2011年4月) 目 录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第二讲 作为计生人,要搞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 第三讲 我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工作 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第五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讲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 第七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第八讲 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字 第九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十讲 报表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 (一)路径:总体而言,走过了曲折----认识上的反复与偏差;悲壮----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作出了巨大奉献与牺牲;辉煌----用不到30年时间,完成了人口再生育类型的历史转变(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 (二)主要阶段: 1、严格控制人口阶段:7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 2、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十五”期间; 3、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十五”起至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历程 (一)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依靠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舆论宣传推行阶段: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省为中期),各级均可制定政策。 2、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推行阶段: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 3、主要依靠法制同时依靠政策阶段:21世纪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以来。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曲折出台。78年、82年、88年三次立法因各种因素未能成功,90年总理办公会研究暂不出台;98年九届全国人大列入议事日程;2001年4月、6月和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22次、25次三次审议,终于25次审议通过。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一、法的概念及大体类型 (一)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大体类型: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 二、法律效力 (一)概念。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适用的问题 (二)法律效力层次 ·宪法: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事关民生大计的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机构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自治案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按照法律效力层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为: 宪法 这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框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包括司法解释),如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婚姻法》、《收养法》、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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