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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稿正方:非婚同居应受法律保护

非婚同居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全球呈现大量增长、快速发展的态势.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进行了立法保护.由于文化传统、法律政策的道德观念的因素,过去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较为罕见和隐蔽,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逐渐成为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现象.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对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定位 在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上主要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法理界所指的一般是指法律所禁止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非婚同居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是非法行为。事实上,我国任何有关婚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或禁止没有配偶、达到婚龄的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意味着该行为不违反法律,不能界定为非法行为。当然,称之为合法行为也不妥,因此,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非婚同居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1.非婚同居与伦理道德 传统上的观点认为婚姻是性行为的唯一合法形式,非婚同居被人们视为是违反 社会伦理道德而为人们所不齿。然而道德本身是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变革,社会生活更加多样化.文化更加多元,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日益深入和充分,道德观也就在这个过程中悄然发生着变化。事实上道德本身也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就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或者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视为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了.”如今未婚同居在全球日益普遍,表明认为非婚同居并非不道德的人群在社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仍然在法律上将非婚同居规定为非法,实际上是将过去的道德观强加在现代某个道德群体之上,这样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节拍,在实践中难以很好的发挥效用,在人们的内心也难以对这样的法律信服,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在国外也是如此,在欧洲,法院不再仅仅以同居生活方式不道德为由驳回同居者针对另外一方或者第三方所提起的诉讼.家庭法律的目的并不是维护某一种道德,而是规范家庭生活的社会秩序.当同居成为一种很多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意味着同居已经取得了社会某种程度的认可,法律就应当对这种社会现实做出回应,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2.非婚同居与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 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意志行事。非婚同居,只是同居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同居关系很大程度上具有合同的特点: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尽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性质界定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妨碍视非婚同居为一种准合同行为。只是这种合同大多是一种默示行为,即以同居的实际行动代表着对同居关系的认可。 3.非婚同居与基本人权,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儿童的必然要求 平等权的要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主体平等是平等权实现的前提:第二,形式平等,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两部分构成.对于一个人人权的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即存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实危险。 由于非婚同居相对于法定婚姻来说更加自由不受束缚,很多人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男人和女人在生理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女性往往要负责家庭生活中大部分家务劳动,教育子女,照顾老人的事情,与此同时,女性就减少了与外界接触的时间,外出挣钱的机会也大打折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种种非经济贡献可以在婚姻关系结束时通过抚养请求权和继承权获得补偿。但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下,但是,由于同居者间不存在身份关系,无法在同居关系结束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往往生活困难,陷入不利地位。 除了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外,女性往往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原则,又会给那些专钻法律空子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纯粹为了性享乐而与对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法律规制,在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方面就应该尽可能的通过法律为同居中的弱者提供法律帮助。如果不对妇女的经济补偿权利予以法律的规制和保护,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方短暂的居住在一起,对社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虽然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同居双方自愿选择的,可是法律不能容忍自由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和公平原则的践踏。当非婚同居对个体权益造成伤害时,法律必须进行干涉以保障个体自由与公权干预问的平衡。一方面是扩大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自己决定权范围,使其免于受到国家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则是特别针对过去家庭中弱势者的地位加以改善以使其自主权得以发挥。非婚同居关系下生育的子女应当受到法律一视同仁的对待,他们因该享有和法定婚姻下的子女同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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