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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原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原第二条)【土地所有和使用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土地供应的总量、时序、结构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化配置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原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原第四条)【土地分类及用途管制原则】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新增)【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原第五条)【管理和责任主体】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原第六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原第七条)【奖励】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权利 第十条(新增)【土地权利种类】 土地权利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 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地役权人依照地役权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法律未规定的土地权利。 第十一条(原第八条)【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原第九条)【土地使用和权利人义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原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原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原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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