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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民诉表格大串讲戴鹏民诉表格大串讲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 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争议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调解 争议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仲裁 争议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诉讼 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
性质 标准 性质 法律地位 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 部门法 内容 程序法 效力 对人效力 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 对事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因经济、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如劳动合同纠纷;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讲 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关键概念的厘清
诉讼标的 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 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二、诉的分类
概念 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其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给付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考点提示:
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内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牵连关系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 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 同等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阶段 整个诉讼过程中 辩论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 辩论的内容 实体或者程序 例外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考点提示
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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