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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
(司法考试解读:法律应当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前面没有说全,所以这里把前面没有说到的比较特殊的情况单独列一章。)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解读:“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追回是有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指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如果符合本法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产权人不能向受让人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考试解读:就是说受让人可以不管出让人是谁,不管财产的来路,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的一条,就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一个条件是所谓“善意所得”,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善意还非善意呢?如果明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但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能说是善的呢?例如赵老爷和末庄的各界人士明知阿Q出售的衣服是赃物,但是仍然非要购买,他们的行为是善意还是非善呢?又如在街头或跳蚤市场,明知是赃物或是走私水货,购买人算不算善意所得? 其实法律只能对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界定,而不能对人的心理活动加以癔断。只要是合法的主体在合法的场合通过合法的方式完成的民事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民事主体没有调查和判别对方是否善意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不符合民事行为有效条件,即使是善意的,也是无效的。
第二个条件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就是说无论出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也无论受让人是否明知,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就可以取得所权。但是何谓“合理价格”呢?“合理价格”只有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接受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例如拍卖价,网上售价,促销价,投标价,等等,例如家庭的旧衣服,成色很新,有的可能根本就没穿过,但是卖给收旧货的,只能卖一角钱一斤,这合理吗?又如二手车,即使是新的,也只能卖一半价,这合理吗?在文物市场“捡漏”,合理吗?因各种原因,出让人自愿无偿或者以低价或者以高价出让财产,或者受让人自愿接受高价转让,难道不可以吗?受让人有判定受让财产价格是否合理的义务吗?本文这样规定,是给受让人设定了法定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普通民事主体无法履行的。如果因“合理价格”纠纷引起诉讼,人民法院也难以确定什么是“合理价格”。如果不合法,价格合理也不能认定为有效,如果合法,价格不合理也不能认定无效。
第三个条件是“不动产经过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就取得了所有权”。那么只要不动产完成了过了户登记,那么不管是不是无权处人出让,也不管是不是合理价格出让,受让人都取得了所有权,产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回。但是在没有过户登记前,受让人即使是善意所得,即使是以合理价格取得,产权人都可以向受让人追回。
对于动产,只要已经交付,受让人就取得了所有权。“交付”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在交付后,受让人实际占有前,按本法规定,也是不能追回的。就是说,只要出让财产离开了出让人之手,即使发现了有误,也无法追回了。但在现实中,出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财产交付了,但是转让金的支付还未完成。如果交付之后,出现拒绝支付,支付未到账或支付与出让价格不符等情况时,财产也不能追回,是否合理?
实际上这一条还是民事行为有效条件的问题。《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行为有效条件的有如下规定:“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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