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及对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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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及对策研究.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及对策研究 蔡永辉1 杨金杰2 1.蔡永辉,男,1962年,云南省文化厅社文处副处长。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07号;邮编:650031。 2.杨金杰,男,1981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56号;邮编:650118。 【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和支撑云南作为文化强省形象的重要内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于加快云南改革开放的步伐,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于构建云南和谐社会、实现文化强省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红河州、文山州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中收集整理的资料,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分析了目前我省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利用 存在问题 云南省文化资源富集程度位居全国各省(区、市)之首,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核心区域和保护重点示范省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繁多、体系庞大、底蕴深厚,凝聚着各民族祖先的卓越的智慧和创造才能,它既是云南各族人民繁衍生息的精神家园,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的宝库,更是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民族文化资源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对旅游业的推动作用日愈显现,全社会逐渐意识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实现有效保护和传承,是实现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和保护实践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许多做法都借鉴了“云南经验”。 (一)制定《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驾护航” 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无形遗产的范畴。受日本影响,韩国于1962年1月也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 “而在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做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2000年5月,云南省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从而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4年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9年来,我省积极开展保护工作,实施资源普查、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开展的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文化艺术,取得阶段性成果,这都与有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是分不开的。 (二)实施资源普查,为建立保护名录体系奠定基础 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采取的方法是人类学、民族学倡导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民族学家获取资料的最基本途径,是‘民族志’即‘记述民族学’的构架的源泉”。同样,进行资源普查是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的基本途径,是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2003年3月,云南省启动了全省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工作主要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 为全面、系统和科学地开展普查工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通过普查,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目标任务。普查工作在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省、州(市)、县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由各级文化馆、博物馆、艺术研究机构、文化站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的普查队伍,以县为单位开展,历时两年半,至2005年底结束。全省各级政府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普查资金,参与普查的人数达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达69,187人次。 (三)确立具体保护对象,建立云南省四级保护名录体系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评审认定具有特殊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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