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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案例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民经济的稳定系统,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获得了“生存权利”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必威体育精装版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 1000 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 99 %。近几年间,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商品劳务出口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 60 %、40%和 60 % ,城镇就业机会75 %。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民营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却与其发展极其不适应。 寻其解决方法首先应从其存在的问题着手,本文主要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从而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主要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我国中小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纠其原因也可从这三方面入手分析。 一、国家方面 社会保障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政府的责任是不可回避的。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相配套。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远滞后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障也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制度供给缺失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制度而非资金和技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停滞,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缺乏技术或资金,实质上是因为对经济增长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制度激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之初将其实施范围限定在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结构和就业格局发生了极大改变,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并没有随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和就业格局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因为国家只设计了一套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单位及其职工为对象设计的,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就业分散化、流动性强的特点,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在费用征缴、待遇支付等方面都是针对那些用人规范化、制度化的单位,依靠用人单位进行登记,逐月申报及费用征缴。而民营企业就业者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强、队伍不稳定,许多就业者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他们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都比较灵活,由于缺少一套针对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具体下政策法规和相关的实施细则,民营企业参保时无所适从。 截止2002年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分别占从业人员的44.9%,38%,41.1%,国企职工90%以上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其它项目的参加者也多是国企职工,而一般的县市大多数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进入社保。这组数据告诉我们:部分企业职工(主要是国企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障的一项或多项,其他企业的职工基本未参加社会保障。这种现象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达不到应有的“大数法则”规模,削弱了社会保障固有的互助互济功能;另一方面,这种因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就业而不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现象是不公平的,现时也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更进一步加剧了民营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方面的劣势。 2、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的缺失 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建设要纳入法制轨道,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使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但从我国现行的法规及条例来看却存在很大问题。法律约束和政策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民营中小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有空子可钻。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企业为实现自身的经济性而造成外部不经济性,民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表现则更加明显。这就要求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但是,我国当前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监督和法律约束还远不完善。虽然1989年国务院制定的《劳动部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曾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但过于简单,无具体操作办法,最终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1998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实施《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将非公有企业职工的外来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于社会保险没有立法,除《劳动法》及两个条例外,基本都以各级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为依据,对雇主没有形成参保的强制压力,对拒绝参保和不支付养老保险费的无从惩治,《决定》和《条例》虽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下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如《社会保障法》等作保障,使其效力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虽然条例中也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但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法律约束力不强。由此导致民营企业或不参保或参保范围窄。2003 年1 月1 日施行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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