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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汽车维修合同纠纷案相似案例列举
目录
汽车维修合同纠纷案相似案例列举 1
一、福州地区类似案例 2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2
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通铃承揽合同纠纷案 2
(一)案件简介 2
(二)案件判决书 2
二、福建地区类似案例 6
(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6
晋江市汇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曾小满承揽合同纠纷案 6
(二)【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9
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谢瑞堂修理合同案 9
三、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案例和法理分析 13
(一)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案例 13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3
扬州富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曹海平留置权纠纷案 13
(二)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 16
《留置权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动产上》 16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建远 16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01月05日 16
一、福州地区类似案例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一)案件简介
被告拖欠原告汽车修理费,原告诉请(二)案件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侯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通铃,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通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光、张中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通铃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5日,吴亮驾驶被告所有的沪A3S899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的损害结果。2013年3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售后服务维修前报价协议》,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拆解、报价等义务。2013年4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车辆事故维修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进行以上承修车事故部分的拆卸、分解、检查、保险核损及维修”。第六条约定:“截止当前,维修费用预计为人民币捌拾万元,该费用不含如代为托运费用、外加工费用等其他杂项费用,一切费用以最终结算清单为准。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五万元作为维修定金,甲方开始着手进行相应的准备维修工作”。第七条约定:“乙方应在车辆修竣后向甲方付清所有维修款项方能提车,甲乙双方约定自修竣之日七日内提车,否则该车所发生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第九条约定:“乙方若自修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将车辆提走,自车辆停放第十六日起收取车辆滞留费每日人民币壹佰元整”。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定金50000元,原告在登记营业场所即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0号实施修理作业。2013年9月13日车辆修竣,产生维修费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原告于修竣当日即通知被告付款提车,但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
本事故发生之前,被告已就其沪A3S899号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机动车辆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沪A3S899号轿车定损金额为800000元,被告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保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因本起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福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被告杨通铃车辆损失险金80万元。据了解,被告已收到太平洋公司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原告又于2014年1月9日向被告发函催收维修费用,但被告仍然拒绝付款提车。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沪A3S899号轿车维修费人民币7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年利率9%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所有修理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为人民币22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提车产生的车辆滞留费(每日100元,自2013年9月29日起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为11400元);3、基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确认被告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以被告沪A3S899号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被告系沪A3S899号轿车所有人。
2、事故认定书,证明沪A3S899号轿车因2012年12月15日交通事故损坏。
3、《售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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