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l税收债权债务转移效力分析
税收债权债务转移效力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5-01
一、 何谓税收债权债务
(一)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分析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研究中提出的一种学说、理论。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学界主要形成了“债务关系说”和“权力关系说”两种。二者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侧重在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实体问题上——前者重视纳税义务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问题,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重视税务机关公权力的行使。从更根本法理角度进行分析的尝试未曾发生或尚未成为理论。
卢梭依据人民主权的思想指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的权力是属于社会成员,也就是人民的,人的权力是完整的,但没有安全、为了安全这些人就依照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出让自己的权力,组成国家。国家的权力是派生的,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这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那么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就是契约关系。社会契约论同样可以解释而且于当代社会最适于解释国家税权的来源问题。税收权力如刑法中的刑罚权一样,是人民让渡出来的成果,这是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其表现形式包括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可以被理解的。
当然,这种提法还有吸收民法概念的制度设计的基础,因此对债的关系进行一般的考察还是必要的。在民法上,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债权,债权的实质就是各种形式的请求权;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是债务。从权利方而言,债是债权关系;从义务方而言,债是债务关系。
而反观税收法律关系,依据税法规定,特定的税收法律主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一方(纳税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履行税法上的给付义务。因此可以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亦是税法借鉴民法概念和理论的结果,是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二)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特点
作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税收债务的给付义务,限于金钱给付义务。由于税收债务关系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由税收债务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请求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之间不能任意处分。对税收债务关系的争议,其救济途径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外,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于欠税的债务人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民法上的债务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税收债务的给付义务,限于金钱给付义务。由于税收债务关系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由税收债务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请求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之间不能任意处分。对税收债务关系的争议,其救济途径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外,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对于欠税的债务人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 何谓债的变更
在民法中,债的变更是指,债的关系变更其主体或者内容而不改变其同一性。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对债权的内容进行变更。该变更之所以是可行的,法律依据是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
也就是说,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之所以可以完成并在三方之间产生效力,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这一设权制度为基础的。法律是以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系统,但是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不仅是法律,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有两种设定方式,一为法律规定,一为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则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全部民事法律关系按调整方法可分为的两部分。意思表示可以成为当事人间“法律”之权源,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价值。
但是,诚如前提所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权效果仅限于民事领域,在税收法律关系——即便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具有公法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领域其是否依然可以用呢?
在民法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以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便可以处分一方的权利归另一人所有(一般情况下其唯一的限制是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可是即便如此,民法依然规定某些债权的处分不能完全依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完成,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即为其一,其制度根源应追及于人身权绝对保护原则的贯彻。与此相类似,税收债权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性质,因此,它排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渗入空间,当事人——不论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还是第三人与上述二者之间,都不能以民事法律行为对抗税法的名文规定,即其对税收法律关系各要素的规定,该规定应被理解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 税收债权债务转移的可能情形及其效力分析
依上文之逻辑,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是容不进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止步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定性。这个结论是绝对而无例外的么?以下试以类型化研究的方法进行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