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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民事诉讼证据系列问题热点难点
民事诉讼证据系列问题热点难点、疑点实务汇编作者 ‖ 王新平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本文是作者对民事诉讼证据一些热点、难点、疑点的研究心得,内容兼顾理论与实践,对法律人办案不无参考价值。本期审判研究微信公号推出十个问题,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内容不合法证据的性质、质证、鉴定材料的质证认证、复写、复印件的证明效力等方面问题。1.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以前我国证据法著作很少将真实性作为证据属性的理论提法,主流观点都用客观性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没有盲从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其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提法。真实性是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但是,对真实性有不同的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形式上的真实,又可称为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材料本身必须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实体)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2.内容不合法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证据本身无合法与非法之分,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包括四种:⑴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⑵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如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采集样品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未到场。⑶方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以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⑷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鉴定文书缺少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缺少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可见,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主体、证据收集程序及方式、证据形式等方面合法,不涉及证据的内容。如淫秽光盘,尽管内容不合法,但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非法证据。3.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它是证据规则中的一组核心概念,因为三性贯穿于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定案根据与非定案根据之间的界限,也决定了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民事证据规定》第50条对三性的排列顺序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随后最高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39条中,将排列顺序修正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或者思维逻辑,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换言之,对于当事人提供或者法庭调取的证据材料,在质证及其后的认证中,首先审查是否与待证事实(证明对象)相关,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即直接予以排除,无需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如果具有关联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具有合法性,直接予以排除,不再继续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具有合法性,再进一步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由于合法性是对证据的正当性的判断,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应当因其违法而予以排除,因而在审查顺序上将合法性排在真实性前面,符合证据活动的规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根据有关认定证据真实性规则来进行的,因此,对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的质证应当放在最后进行。4.质证的内容包括哪些答:质证的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质证时所涉及的范围,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具体而言,质证的内容或质证意见的类型包括:①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均没有争议。②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是失权证据。③关联性异议,认为证据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或对本案争议的解决无实质意义。④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取证程序、取证方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审判活动中,证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违反这一程序即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⑸真实性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⑹证明力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5.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有何区别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是证据法上的重要概念,主要源于大陆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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