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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和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和企业家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改革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综合实力,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推动施工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家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企业家的要求,不断参与国际竞争需要,激励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树品牌,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和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是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奖项。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双优”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双优”奖由建协组织实施。建协设立“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双优”评审委员会设“双优”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协综合部。
第二章 “双优”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电力施工企业均可申报(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土建等施工企业)。但参加申报评选“双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国家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企业是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章 “双优”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无诚信不良记录。
三、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三级以上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优良品率95%以上,所建工程均做到“达标投产”,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或同等级奖项或更高奖项。
五、无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家必须满足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的所有条件。
二、被推荐人必须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须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三、申报人及所在企业应在近三年内获得过企业或个人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员工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步提高,深受群众拥护。
五、严于律已、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在企业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分别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写“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和“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表”。
第九条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要有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意见和质量确认部门意见,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 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全国电力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表”要有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主要经营指标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到“双优”评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双优”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三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评审,评出“双优”后,经建协审批,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后,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获“双优”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建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新闻媒体、网站和有关年会上公布并表彰;并推荐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施工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活动;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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