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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与乡村治理中国 论文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为我们从经营制度和组织制度上解决农村经济结构不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农民增收滞缓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办法和新的模式,而且还有助于推进农村民主建设,改善农村治理,改造社会经济结构、孕育新的社会经济体制。合作组织可以充当政治动员的有效形式,孕育一批选举精英并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从而成为民主进入乡村的一个助力。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的覆盖率仍较低,而且还没有完全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人对村务管理的参与有可能对村庄政治的民主提出挑战并影响到村治的绩效。可行的办法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保证社员是“私权合作”的框架下,独立负责本社的经济事务,维护社员经济利益;村两委专门负责村级政治、行政、民政事务,并在制度上保证合作组织、自治组织不可相互取代、交叉任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农村的某些公共服务,例如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养老、农村治安及道德教育等。 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在常规的体制之外出现了四类民间组织:一是村民委员会、党支部这样的类政权性组织;二是现在正在发展中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三是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四是农村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如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本文准备将焦点集中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当前有关该组织的研究已经不少,大体上围绕着四个方面展开[i]:(1)类别与相关概念,(2)背景和意义(主要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角度进行论证)(3)现状与问题。学者大多关注以专业协会为代表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既有研究局部地区的,如黄祖辉长期跟踪调查研究浙江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也有研究全国的,如韩俊对全国农村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研究。(4)方向和途径。即如何加强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上述这些研究大多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如有效克服小规模生产和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进而有力地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来论述大力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尽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也是一种民间组织,却很少引起社会学界的关注。虽然最近几年对中国民间组织的研究成为国内外社会学界的研究热点,并出现了戈登.怀特的“市民社会论”[ii]、黄宗智的“第三域”[iii]、王颖的“社会中间层”[iv]、康晓光的“国家合作主义”[v]、高丙中[vi]、余辉的“合法性”、王名和刘国翰的“组织演进论”[vii]以及陈健民、丘海雄的“社会资本论”[viii]等,但这些研究的阳光均未照射到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身上,个别社会学者(如杨团)对该组织的研究[ix],也是从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出发的,较少有研究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乡村治理的角度进行探讨,从建立现代公民社会、推进民主建设和改善农村治理这个农村社会转型的角度进行研究。 虽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之初仅是基于经济利益结成的共同体,但随着它的不断巩固、发展,必然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生态中重要的一环,逐渐萌生出“第三部门”的一些特质,并对现有的农村社会结构――由村委会、县乡政府以及各类公司构成的社会基本组织结构产生着影响。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乡村治理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于这样一种具有普遍意义和复杂特性的新的社会事实的探究,就具有了超越单纯着眼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或单纯着眼于村治之上的学术意义及实践意义。在进行细致、深入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把握这种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并对之做出一定的理论概括,则应当是此后的研究所须着力加强的。 笔者在2004年9-10月间对山东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如果从专业合作组织对村治的影响的程度这个角度看,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山东省临沂市了。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些县如沂水、蒙阴等地的农民沿用了“合作社”这个耳熟能详的名称,在保证土地等生产资料不改变个人权属的基础上,“带地牵牛”入社。他们的自组织结构有别于被他们所摒弃的“政社合一”的“老社”,而自组织形式也不同于行政村框架下的“村民自治”。他们通过这个方式先一步绕过了土地不能流转的障碍,并使无法最终分配的“村民集体积累”转化为可最终分配的“社员共同资产”。随着这些社对本社内部事务实行自治和民主管理,以及它所代表的这个“本社内部”的不断扩大,它与实质上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而设的行政村之间,呈现出一种微妙的关系,并对几十年一贯的乡村治理结构和农村政治经济生态产生影响。本文就是在乡村治理这一大的制度背景下,探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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