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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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指导教师 专业 法学 班级 2014级 姓名 刘亚楠 性别 女 完成日期 2016年3月18日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词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立法。在我们高度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以达到构建和谐家庭之目的。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反家庭暴力 目录 摘要……………………………………………………………………Ⅱ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1 二、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1 (一)概念……………………………………………………………1 (二)分类……………………………………………………………2 (三)特征……………………………………………………………2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3 四、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4 (一)传统文化因素…………………………………………………4 (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4 (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4 (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5 (五)社会压力………………………………………………………5 五、我国家庭暴力的治理……………………………………………5 (一)立法、社会工作的缺陷………………………………………5 (二)家庭暴力的全方位治理………………………………………6 结语……………………………………………………………………8 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二、 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 (一) 概念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虐待,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但就其含义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词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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