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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三类驾驶统考:职务与法规知识点分析
驾驶员的主要职责
发生事故,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负责现场指挥
5.2 安全规章制度
5.2.1 值班职责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六节 交接班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者处理紧急事项;
(二)航行时正在通过桥区水域、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者正在转向;
(三)接班船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者有疑虑;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
(五)交班船员认为接班船员状态不适合接班。
出现前款第(四)(五)项情形的,交班船员应当报告船长。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 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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