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会工作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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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文投集团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集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工会委员会(简称文投集团工委)是中共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集团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文投集团工委及其所属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集团广大职工为实现集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文投集团工委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集团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集团劳动关系,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和谐集团建设,促进集团健康发展。 第五条 集团各级工会组织在本单位(部门)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按照《工会法》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 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组建、改制须同时建立工会组织。 第七条 集团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级工会批准。各级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 第八条 文投集团工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形式,由工会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由集团党委提名,报请上级工会组织批准。文投集团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委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九条 集团各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属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提名,报请文投集团工会委员会批准。分工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集团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有关工会干部。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是各单位(部门)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会委员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三)集团所属各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集团工会委员(扩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支出情况;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基本权利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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