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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解读.
证券法培训之优先股一、在教材中的位置(注会和中级教材)(1)优先股属于中级2015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在教材的公司法部分的股票发行部分(P73)。(2)注会中公司法(P168)在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中,有对优先股进行讲解,内容属于《指导意见》中的。证券法中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有进行讲解(P221),内容属于《管理办法》中的。二、法条分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解读】这里是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不涉及到新股认购、增资、管理中的优先权。而且其管理权受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解读】发行主体要明确,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解读】权利和义务同等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解读】可以约定,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无增资,减资也有数额的限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虽然属于增资的一种,但是要区别对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解读1】管理权利受到限制的例外情形(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了)。双三分之二。【解读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解读1】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解释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说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可以累积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解读1】普通股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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