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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款公用
贿款公用”行为的司法界定与处理
(2009-03-20 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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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作者:邓志伟 周清平???[裁判要旨]被告人接受贿赂后达到法定数额又将之用于公务、公益支出的行为,原则上应当定罪处罚。只有在被告人在接受财物或将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时,及时报告了此笔财物的来源或性质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私自将收受他人的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开的,其“贿款公用”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案号:(2005)新刑初字第43号??(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2006)永中法刑再终字第4号
????????????????????????????????[案情]
????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文建茂在担任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各类财物共计人民币98800元(再审认定数额)。期间,2002年4月18日,被告人文建茂以教育局的名义将自己收受的钱捐赠给新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人民币4500元;2003年3月3日,再次向新田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捐款4500元;2004年2月12日,文建茂用自己收受的钱替原新田县教育局教育服务中心归还所欠李某办公用品款人民币20000元;2004年7月27日,文建茂以教育局的名义将自己收受的钱向新田县骥村镇肥源村捐款人民币2000元用于建肥源村小学。2001年9月26日,文建茂交局财务室3000元(李某所送)。以上共计人民币34000元。2004年12月29日,文建茂向新田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裁判]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文建茂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一审认定109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文建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部分钱款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用自己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对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文建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新田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审认定78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因此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文建茂在被纪委“两规”当晚就对自己的主要受贿事实作了交待,可视为自首,且已向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交退款100000元,可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作出(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文建茂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文建茂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终审判决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建茂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其担任新田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和相关业务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88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是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的实际控制之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其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受贿金额。鉴于文建茂未实际所得,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文建茂收受李某的3000元贿赂款后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上交局财务室,可不以受贿论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赃款人民币值10万元,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二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有误,且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作出(2006)永中法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和新田县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文建茂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本院(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和新田县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文建茂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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