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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指引
申诉指引 前言 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 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费用 申诉人权利义务、风险提示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有关规定 民事行政申诉书格式及制作说明 申请抗诉基本材料目录 前言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引起再审,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指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立案审查方面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分以下几个层次: 1.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是指由作出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同级管辖的依据是法律赋予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权。在办案实践中,同级管辖存在调卷便利、审查迅速的长处,因此,除案情重大、错案影响面广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一般民事行政申诉应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坚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转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基于这种法定抗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 3.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直接抗诉权,但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享有审判监督权,发现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也有权对同级法院一审的二审终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二审终审裁判有错误时,有权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一审宣判后,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二审终审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再审终审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并书面提交申请抗诉书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对法院下列审判、执行活动不服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受理: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相关文书和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包括:正处于一审、二审、再审期间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民事、行政案件,不能行使抗诉权。 对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受案法院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其他监督方式进行监督。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只要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可以自行救助的,告知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承担举证责任,防止错案出现;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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