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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评估报告范本2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评估报告 一、背景介绍 (一)制定背景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对原《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进行修订而成。此修正案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国务院于2006年1月公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原《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是于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原《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标准等方面与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产生了诸多不符合之处。 另外,武汉市人民政府针对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是否解禁的问题进行了民意调查,在被调查的市民中有超过50%的市民希望政府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对原《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全面禁放原则加以修改。同时北京、重庆、南京等一批外地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也相继改禁为限。 在此背景下,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顺应民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原《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做出相应修订。 (二)评估背景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2006年正式发)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 (四)实施效果较好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近三年来,为武汉市如何燃放、是否生产、如何销售烟花爆竹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通过我们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规定》的实施效果较好,有效地保证了公共安全,促进了武汉市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规定》的落实状况比较好 首先《规定》的法制宣传效果较佳。针对市民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了解《规定》中一些内容的受访者占43.8%,非常清楚《规定》的内容的受访者占6.3%,可见大部分市民都对《规定》有所了解。笔者也多次收到关于《规定》内容的宣传短信。其次,武汉市政府根据《规定》的授权在每年春节前都会发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详细确定了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这两点为《规定》的有效落实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在针对普通市民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有46.3%的受访市民没有看到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觉得周围烟花爆竹燃放情况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的,只占有11.3%,觉得完全没有受到影响或基本没受到影响的占32.5%,56.3%的市民认为只是有些影响了其生活。在我们对公安部门进行的调研中,相关执行人员也表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比较少。 2.对武汉市的发展起到了诸多积极作用 我们的调研数据显示,大多数的普通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武汉市的建设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保护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70.9%,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0.3%。第二,有利于保证公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0.8%,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54.1%。第三,有利于武汉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2%,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67.6%。 三、《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 (五)有些条款违背了上位法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中对监护人处以罚款的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与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和第13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内容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可见,这两部上位法都没有因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而对监护人予以行政处罚。当然,从理论上说,如果监护人教唆或者同意被监护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可以将此行为视为监护人的行为或监护人的间接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比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时,监护人在场或是监护人唆使时,可以对监护人予以罚款。但是《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仅仅是规定“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范围过宽,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仅仅只具有管理上的过失的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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