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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及改革.doc
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及改革 摘 要 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随着医学和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法医学的理论得到充实,研究方法日趋精确,检测技术也随之更新,但是法医学鉴定的发展却受到了制度体制等方面的制约。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因此,必须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以使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拟分析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从而提出可行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 法医学 司法鉴定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刘亮,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96-02 一、问题意识 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建立于1980年,建立之初对当时的司法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当时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各种问题逐渐暴露,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必须与时俱进的进行改革,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当今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尽管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一定程度上具备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在三十年的实践工作中业务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 (一)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 在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机关在其内部各自设立鉴定部门,自成体系,同时,各部门又在行政级别上由上而下分为四级,机构冗杂,部门众多,而真正办事的部门却很少。在司法系统外部,还有高校、医院等其他的社会性质的法医鉴定机构,我国对这类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这就导致了这类鉴定机构很多,甚至同一地区有多家,不言而喻,人们对国有的公检法类型的法医鉴定机构的信任度远远高于民营机构,而且这类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往往向当事人收取较高的鉴定费用,对于当事人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突出 当案件本身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发生变化或者部分当事人为了改变不利于自己利益的鉴定结论时往往会申请重复鉴定,鉴定主体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进行重复鉴定。这就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当出现鉴定结论出现不同,当事人便会意见纷纷,办案人员也无所适从。 (三)相关法医学鉴定人水平良莠不齐,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专业法医学人才的缺少也是目前国内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瓶颈之一。法医,顾名思义,是既要懂法律又要精通医学专业知识,二者兼备,两个都是技术活,但是现在的政法院校以实验基地或者锻炼教师实践经验等理由开办的一些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教育体制外循环的经济实体,主要目的还是赚钱,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医学人才。而大多数法医学专业人才出自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而用人单位为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性质的限制,许多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后难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医学专业技术工作。 国有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为兼职,这些兼职鉴定人必须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相关法医司法鉴定,不能一人双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回到自己的执法岗位,研究所得专家回到研究岗位,教师则回到教学岗位,这样的体制,显然无法满足现有的法医司法实践,这就直接影响了法医司法鉴定的质量。 (四)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 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坚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互不约束,只是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享受到质疑。 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一)建立独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系 1.撤销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将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撤销,建立一个独立于司法系统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不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而实行本部门的垂直管理,上级对下级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接受上级监管和指导。不论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还是执法公正角度,法院均无权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限制、挑选,法庭也只可以依法行使不采信的权利。法院理应退出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体系,减少中间阻碍环节,应当允许诉讼各方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2.在一些大专院校:如有力量和条件可由司法部门批转设立民间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鉴定以及非诉讼性的鉴定,以弥补专职鉴定机构力量的不足,填补其法医学学科的发展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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