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学习课件防治水学习课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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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学习课件防治水学习课件

防治水学习课件 一、事例 2000-2009年湖北省水害事故 2002-2009年黄石市水害事故 二、煤矿透水事故的主要危害 1、透水事故造成井下人员伤亡 2、透水事故造成煤矿资源财产损失 3、矿井水增加煤炭开采成本 4、 矿井水造成生产作业环境恶劣 5、 矿井水缩短机电设备、管材等使用年限 6、 矿井水影响煤炭资源开采利用 7、 矿井大量排水使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 8、透水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 三、煤矿主要充分水源 1、地表水(河流、湖泊) 2、地下水 3、老空水 4、断层水 四、矿井在各种水害发生前的预兆 1、巷道迎头空气温度降低,感到发凉。 2、迎头空气潮湿,湿度异常增大。 3、煤壁或迎头,两帮岩层潮湿(俗称发汗),有水锈(俗称挂红)。 4、迎头壁帮渗水,且逐渐增大。 5、有时可听见“嘶嘶”水流声或“底爆”响声。 6、矿压增大,煤岩破碎,裂隙发育,出现片帮、冒顶及底鼓等现象。 7、局部冒顶,有涌水或淋水,且逐渐增大并浑浊含泥砂等。 五、防治水原则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六、综合治理措施(七位一体) 防:即井上下防水设施及防水措施; 排:即井下排水设施和排水能力; 探:即井下探水(包括物探和钻探); 放:即对老空区积水、可疑水源采取放水,或超前放出顶板水; 疏:即疏水降压或疏干有害含水层; 截:即留设各种防水煤柱阻隔有害水源; 堵:即注浆堵住出水口,或加固裂隙带,充填岩溶改造含水层,加固底板等。 七、有关防治水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八、必须进行探放水作业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九、预防措施 1、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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