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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座行政诉讼法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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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座行政诉讼法讲座

行政诉讼法讲座 第一讲 行政诉讼法(上) 一、行政诉讼概述 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 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 (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 (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 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 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 (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 (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 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 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 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 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 3、基本模式 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 第二讲 受案范围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 (一)、 制度演进: 1、单行法确定阶段 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 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 (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 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 3、司法解释作出的反面排除行为举要;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处罚行为还没有实际作出、内部工作行为)。 三、管辖 1、行政审判体制的基本类型:行政法院型,普通法院型。 第三讲 管辖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 现状: 基本特征:司法一元制,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审判由四级法院。 2、改革与完善:设立行政法院,改革现行管辖制度。 二、我国现行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 1、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3、确定管辖的基本因素:人民法院(法院的级别和管辖地域),当事人(当事人的居住地、争议标的地)、行政机关。 3、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法院案件的数量平衡,原则性与灵和性相结合,案件性质与法院体系想适用。 4、 法定管辖制度: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 一般规则,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变通规则, b、中级法院的管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很强的案件(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的除外),重大复杂的案件(反倾销反补贴一审案件) 2、地域管辖: a、一般规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b、特殊规则: 1)、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诉讼,二是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被拆除提起的诉讼,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3、避免管辖权冲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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