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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2011年出售学清苑新建职工住宅 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1年3月22日 目录一、名词解释 1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 (二)职工住宅 1 (三)无房户(无房职工) 1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 2 (五)住房面积标准 2 (六)政策性住房 3 (七)北京市政策性住房 3 (八)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属产权公有住房 3 二、《清华大学2011年出售学清苑新建职工住宅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4 (一)学清苑新建职工住宅执行的政策规定 4 (二)学清苑住宅的产权性质 4 (三)学清苑住宅售房对象的确定 5 (四)学清苑住宅配售价格的确定 5 (五)房屋调节因素 6 (六)腾退给学校的旧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7 (七)学清苑住宅享有的权益 7 (八)购买学清苑住宅后住房补贴的相关问题 7 (九)学清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8 (十)政策性住房已货币化拆迁的问题 8 一、名词解释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 清华大学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二)职工住宅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211号)第三条规定: 职工住宅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用自有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 学清苑住宅属职工住宅。 (三)无房户(无房职工)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清华大学在职在岗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经2001~2002学年度第1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无房户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清华大学第四批发放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 职级、类别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m2) 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建筑面积m2) 专业技术人员 职 员 工 人 初 级 初 级 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60 70 中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 正副科级,中一级,中二级及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 技师,高级工, 25年(含)以上工龄的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70 80 副处级,高级职员 高级技师 80 90 副高级 正处级 90 105 副司(局)级 105 120 正高级 正司(局)级 120 140 注:职工购买现住房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职员系列原聘任职务与现聘任职务对照表 原聘任 职务名称 研究员 副研究员 高级职员 中一级职员 中二级职员 初一级职员 初二级职员 职员 现聘任 职务名称 研究员 副研究员 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 七级 职员 八级 职员 九级 职员 十级 职员 职员 (六)政策性住房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211号)、《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230)中规定: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包括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职工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承租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 (七)北京市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北京市政策性住房。 (八)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属产权公有住房 北京高校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校房地产)所属产权公有住房所在小区包括:育新小区、静淑苑小区、望京小区。 二、《清华大学2011年出售学清苑新建职工住宅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学清苑新建职工住宅执行的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同意清华大学利用海淀区学清路107号的部分土地建设职工住宅立项的函》(国管房地【2010】410号)中规定:所建住宅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的有关规定。 具体包括:《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关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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