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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
上编 保险法总论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实施方法;给付与反给付的条件;目的。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目的和作用。
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义务的实现和承担;有无求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1)事件发生的不确定;(2)何时发生不确定;(3)原因和结果很难确定。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形式的不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
三、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和再保险
四、按照经营目的和智能的不同:社会保险和营业保险。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的作用:
1、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参加保险是企业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赔偿弥补了国家后备的不足。
2、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
3、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4、开展保险活动,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5、涉外保险业务可以节约保险外汇的支出。
第四节 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
一、保险的起源
二、近代保险的形成: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
财产先于人身,海上先于陆上。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
1692年英国劳合社。1762年伦敦的“老公平”。 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三、现代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1、现代保险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保发展惊人的原因
国家对保险的迫切需要;作为经济信用的保证;有赖于福利性的保险予以保障。
2、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信用保证保险盒责任保险越受重视;社会福利型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保险人已经逐步意识到危险的防护和救灾;再保险业发展,全球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概念及立法体例
1、概念: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包括保险事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也包括民商法范畴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特别法。狭义的是保险契约法。
2、保险法立法体系: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英国。
(2)将保险契约法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日本。
(3)制定保险法典公布实施。我国。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契约法:保险合同法,核心内容。
2、保险特别法:除保险合同以外的,规范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条文。
3、保险业法:保险事业法,是国家队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
4、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法,指以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力,或虽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所受经济上损失的法规。
第二节 国外保险立法概述
一、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1、法国:1681年的《海商条例》;陆上保险法典是保险契约法;1905年《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
2、德国:1701年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1908年保险契约法。民商法未对保险契约作出规定。
3、日本:陆上和海上保险都在商法典。1900年颁布。
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绝对信任的契约;成文的保险法。
2、美国:各州制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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