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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小型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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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小型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doc

探讨小型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文章从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重要性;农业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虽然规模相对不大,但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抵抗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却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1小型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产权不明晰,操作困难   80 年代以前建设的工程主要是国家投资和集体投资,产权一直未明晰,除一部分已归个人管理使用外,其余部分归集体管理使用。80 年代以后国家投资修建的工程,大部分为国家与集体或国家、集体、群众共同投资修建,并且国家投资渠道来自多部门,虽然政策上提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但由于产权不明晰,国家投资的工程产权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国家不受益,工程事实上归集体或群众一方管理且受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水利部门要具体操作比较困难。   计划经济体制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一直由国家投资、群众无偿使用。80 年代以来,虽然群众个人投资水利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投资数额不断增加,但是国家投资修建的大部分工程一直由一部分群众无偿使用。群众普遍认为,国家投资的工程无法搬走,能无偿使用就无偿使用,不肯积极购买,一些工程实施拍卖后,购买者不积极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责任,使拍卖资金难以回收。多数工程拍卖、承包或租赁后国家不受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80 年代后期开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资除一些专项工程如“380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由水利部门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均纳入农村牧区综合建设项目中,如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家庭草库伦建设项目等。相当一部分资金由财政切块层层下拨至乡(镇、苏木),由乡(镇、苏木)分配到具体工程上,工程完工后移交集体或个人管理,但由于未建立产权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参与投资的工程产权不明晰,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国家投资回收和滚动发展困难。水利部门每年都进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统计,但对具体工程资金投入等并不完全掌握。水利部门要统一管理监督国家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缺乏政策依据和政府及其它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出发,对广大群众进行教育引导、打破多年来用“大锅水”旧体制,树立“商品水”的新意识,以此来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1.2 认识不统一,政策依据不明   长期以来水利作为一种公益事业服务于各行各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必须建产业、兴产业,这是水利事业发展的必然。进入 90 年代以来,水利的基础设施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97 年国家颁布《水利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明确了优先发展水利事业的政策。但是一些干部和群众包括水利部门的干部对发展水利产业认识不清,缺乏紧迫感,认为水利工程建设就是国家投资、群众受益,发展水利产业困难重重,一些同志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无利可图,谈不上发展产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工程建设轻工程管理的倾向,造成一些地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起步晚,进展慢,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   1.3 水利行业行为,缺乏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   由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投资结构主要是国家、集体与个人,或国家与个人,而国家投资涉及多项目、多部门,直接由水利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很少。因此要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国有资产,必然涉及到一些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或部门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不积极支持与配合水利部门的改革,使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遇到困难。如杭锦旗原农委(水利局主持)1994 年通过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独贵塔拉等地 8 处扬水站、泵船实施了拍卖,水利部门应收回 40 余万元,但由于购买者不积极履行合同及有关部门配合不力,拍卖资金只回收了8 万多元。   鄂尔多斯市政府早在 1995 年 4 月发文,规定对国家投资的已建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制经营后,属于国家所得的拍卖收入、租赁费、股份红利,由旗区水利局收回,专户储存,作为旗市水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滚动发展。但各旗区对已建工程的拍卖程序及回收资金的管理方法各不相同,有的地方由水利部门操作回收。由此可见目前各地缺乏统一的回收资金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长此以往,必然阻碍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理方式的改革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1.4 水费偏低,难以拍卖或租赁   一般而言,如果小型水利工程所处位置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土地开发潜力大,灌溉面   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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