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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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doc

工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要: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它除了要求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还要求有一定的技术性、各个工序、队伍的协作性,一般来说工程的周期较长、受外界干扰的因素也比较大等,同时涉及到众多的主体和多变的自然因素,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施工,同时用法律武器规避风险,以快速、优质、低耗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以下从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来剖析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工程管理;注意;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案例: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中标四川某市的一个大型砂石工程项目,因工程需要经业主同意,就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昆明某公司,但是实际上是自然人刘某通过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而使用昆明某公司的相关资质,双方系“挂靠”行为,刘某为这一分包标段的实际施工人。2009年6月14日15时许,个体司机谭某驾车到刘某分包的工地拉货,因工人下班,谭某就在驾驶室休息。次日凌晨2点多,谭某下车看装货情况,不慎掉入工地一坑中。后经救护虽无生命危险,但最终造成谭某两个伤残九级。后来,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昆明某公司、实际施工人刘某共同赔偿其人民币119655.53元。   该案审理的过程比较曲折,后来几方都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此案至今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在此笔者单从此案的本身谈谈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 工程分包及招投标问题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列举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情形之外,2004年颁布的(国家发计委3号令):第七条规定了几种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须进行招标。根据《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作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在没有特殊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专业分包,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也是认可的,但是专业分包要保证其合法、有效,首先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承包人合法分包应具备下列条件:①须经发包人同意;②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③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二、选定分包人的程序也要合法,法律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案例中,刘某获取的标段远远超过了200万的金额,但是没有进行招投标,系直接从总承包方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获取。并且刘某分包的标段属于主体工程的一部分。未经过招标标过程,又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在此分包过程中,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涉嫌违法,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可能要待人民法院等第三方来裁决,假设此分包合同无效的话,谭某所受到的伤害损失可能就要由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承担。实际上,刘某和某水利水电施工公司的关系是转包关系。   在实务中,很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再分包。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需求,避免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个对策是联合体承包。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的第27条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很多大型水电站的施工实践为例,联合体承包的操作性是非常可行的;只要在标前对联合体协议作充分的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化解因此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实务中,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业主指定分包要重视其法律风险。属于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责任,司法解释第12条有明确规定。业主口头指定的证据可用录音或倒签证方式解决。但业主口头指定分包的付款义务由总包负责。   由业主招标但总包出面签订分包合同的,对分包商的付款义务看付款主体,由业主直接付款给分包商的,业主和总包对分包人负连带付款义务;由总包付款给分包商的,由总包承担责任。   实在需要分包的的工程,我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劳务分包的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不属于转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不等于劳动合同。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界限:合同主体不同;分包标的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关键的区别: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料;转包工程是既包工又包料。法律不支持以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劳务合同无效,签订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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