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区法律秩序构建与藏族习惯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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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法律秩序构建与藏族习惯法课件

藏区法律秩序构建与藏族习惯法 安静 构建和谐的藏区法律秩序 地理意义上的藏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等一区十州两县,所辖500万人口,幅员辽阔但地广人稀。千百年来,藏民过着平淡而且安逸的生活,我们不禁想知道:如此平和的生活是如何自发形成的?那些在日常生活中起到社会控制作用的力量都有哪些?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怎样构建的? 构建和谐的藏区法律秩序 这些问题既是法学家关心的也是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关注的。罗伯特·C·埃里克森认为:“秩序常是自发产生的”,并且“无需法律的秩序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定者如果忽略行动中的法,只关注书本上的法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概述 自发的社会秩序中控制手段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组织规范等多种形式。在藏区形成的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三种社会控制方式包括:国家制定法的社会控制、宗教教义戒律的社会控制、以家族为代表制定的乡规民约社会控制,这三种社会控制中:国家制定法高高在上,乡规民约众多且关系广大置于底层,三种社会控制力量犹如金字塔般的维系着藏区民众的社会秩序,制约着民众的行为规范,维护着藏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 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概述 三方社会控制元各自制定一系列规则成为不同的社会规范,国家制定法作为第一方社会控制元,所奉行的是国家意志、实施的是国家强制法律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大而且不容违背;宗教作为第二方社会控制元,是通过教义、戒律影响民众内心,使他们自愿遵从并奉行一些规则,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凭借的是因循缘果等宗教教义自我约束,属于自律性的社会控制,直接来源于社会个体的内心世界; 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概述 第三方控制者以家族为代表制定的乡规民约作为第三方控制元,制定了诸如道德伦理、习惯、习俗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这些内化的规则来源社会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这些为数众多的非正式规范在解决民间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基础,这些“活法”个性鲜明、通俗易懂,最关键的是村民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自己”制定出来的,最贴近他们生活的规则,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概述 乡规民约已经植入到民众社会生活关系中,可以说在藏区民间80%以上的纠纷,并未进入基层司法程序,早在发生起就由藏区民间以传统的方式解决了。进入基层司法程序的案件,基本9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默许下由双方当事人以民间传统的规则,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依据法律判决。 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概述 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为例,2011年新龙法院民事案件收案82件,判决6件,案件事前调解70件,开庭调解6件;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2009年-2011年,平均每年民事案件收案55件,每年调解结案43件,判决4件,驳回1件,撤诉6件;甘孜藏族自治州2010年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503件,二审民事案件68件;北京市2011年受理案件41万件。 藏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以下我们通过三组统计数据来描述藏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组统计数据: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及青海、甘肃藏区进行“藏区习惯法田野调查”(以下简称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田野调查),在甘孜州雅江县、理塘县、康定县、甘肃藏区、青海藏区等10处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是17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藏区发生纠纷,解决的方法:44%:交家族权威人士处理;25%找寺庙高僧处理;18%上法庭;其余的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组统计数据:西藏山南泽当镇民风淳朴、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据统计2010年1月至8月份当地乃东法院只有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其他纠纷都是在村内用习惯法调解了。村民生活在自然形成的秩序中,这些村庄并不是没有纠纷,只是纠纷相对较少,即使发生纠纷,也在村内依照习惯法自行调解解决了,而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非常少。 第三组统计数据:青海省的黄南州隆务镇同仁县法院,2006年1月至8月份,黄南州隆务镇农务七庄只有一宗相邻关系纠纷诉到法院。黄南州同仁县的郎家、霍尔加、隆务拉地等四个村,同样纠纷诉诸法院的非常少,基本都在村内解决。 从以上三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藏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缓慢,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各个村部较为封闭,在村部中的居民一般都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大多是熟人关系或伙伴关系,在这样特殊的社会关系作用下,当事人的纠纷都倾向于协商、调解解决。 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田野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藏区村落中发生最多民间纠纷为土地、草场纠纷占62%;邻里纠纷占33%;其余为家庭婚姻纠纷等。因此这些纠纷性质决定了藏民在解决纠纷中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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