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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演示文稿
經濟法 授課教師:張懿云教授 課程大綱 一、總則 二、限制競爭 — 獨佔、結合、聯合行為 三、不公平競爭 — 限制轉售價格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仿冒行為、不實廣告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多層次傳銷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一、總則 (一)立法目的:公平法§1 1. 維護交易秩序 2. 促進經濟繁榮安定 (二)規範對象 — 事業:公平法§2 a. 公司 b.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c. 同業公會 d.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 或團體 二、限制競爭 (一)獨佔 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5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 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一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 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二項)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 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三項) (一)獨佔 2.獨佔事業的認定: 考量一:特定市場 — 公平法§5(3) (a)相關產品市場 ex:鮮乳市場vs豆漿市場 (b)地理市場 ex:國內「砂石市場」 (c)時間因素 (一)獨佔 2. 獨佔事業的認定: 考量二:市場佔有率 — §5之1 事業未達下列標準,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ㄧ)ㄧ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ㄧ。 (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 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 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 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 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一)獨佔 2. 獨佔事業的認定: 考量三:排除競爭之能力 (a)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b)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 難。 (c)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一)獨佔 3.獨佔事業形成原因 (a)法律的限制 ex: 菸酒公賣局。 (b)生產者控制生產所需之重要原料。 (c)生產成本結構上具有較長之規模經 濟階段(自然獨佔)ex: 南非鑽石 (一)獨佔 4.獨佔事業之禁止行為 — 公平法§10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 爭。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 變更。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 大台北區 瓦斯案(公處字第083號) *被處份人為獨佔事業 *透過大量裝設5號燈表,不當決定價格 *裝置大流量瓦斯計量表,提高基本度數,持續獲取不 當利益,顯係濫用市場控制地位對商品價格為不當決 定。 ex: 中國石油案 (公處字第170號) *中油公司不肯報價給文久公司,致文久公司無法與航 空公司簽約,進而無法與中油競爭。 *被處份人於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居於獨佔地位 *以不報價手段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結合 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6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 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 計入。 (二)結合 2.結合申報 — 公平法§11 (實為許可制)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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