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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简介207122小时

《城乡规划法》简介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孙安军 2008 年 1月 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二、《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三、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思路 一、《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一)《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二)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3、城市规划技术法规 (三)现行规划法规体系的重要作用与问题 重要作用 1、确立了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城乡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2、建立了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 3、建立了以“一书两证”为核心的规划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了规划管理机构,规划从业人员不断增多,规划教育、科研力量不断壮大。 (三)现行规划法规体系的重要作用与问题 存在问题 1、城乡分割的管理制度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2、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3、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 的需求;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1、城乡分割的管理制度 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 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4、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 5、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 规划的严肃性 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该法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近年来颁发的几个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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