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析.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合同法》案例解析,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真实案例分析,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英国合同法与案例pdf,合同法经典案例,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合同法案例视频

* * 案例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广告详细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到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3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成公司。 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并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华成公司交付给李某一条黄金项链。 华成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案例二 要约与承诺 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座落在天津南开区的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求购买一批贵阳当地的特产,要约中规定侨力飞公司应当在10内答复。要约中还提出,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到合同成立地点的法院起诉。 侨力飞公司总经理王某在5月7日晚上11点23分在家中上网,查阅到了这份要约,于5月16日下午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要约。邮件5点49分发送成功。富达公司的上下班时间是8时至18时。周某出差到西藏拉萨,于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查阅到了这份承诺。 6月1日,侨力飞公司按照要约的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天津富达公司,富达公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侨力飞公司发出承诺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本案中,双方是以数据电文中的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三 缔约过失责任 某银行下属一个证券公司,按照中央的精神,银行要和证券公司脱钩。该银行找到广东的A公司,A公司组织了30多家公司共同购买该证券公司,经过半年的磋商和可行性研究,合同文本起草完毕,准备签字的时候,银行突然说不卖了,银行领导说:要卖给B公司,A公司因此损失50万元可行性调查等缔约费用。 案例四 显失公平的合同 乔某欲与在外经商的丈夫胡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200万元左右。乔某找到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刘某,要求其代理诉讼。2002年8月1日,刘某以所在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与乔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就代理费的支付约定:“乔某同意按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分割财产额的3%作为代理费,支付给法律服务所。 乔某先以一套房屋作为预付代理费给法律服务所。如果乔某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或者撤诉,该房屋作为代理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刘某催促乔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乔某问:“为啥要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回答,这是预付的代理费,如果官司打完后,你给了我25万元的代理费,我就把房屋退给你。办理过户等于替你保管,要不然你丈夫知道了还要拿这套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配呢? 于是乔某提供有关产权文件将房屋过户到刘某的名下。乔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撤诉后乔某要求刘某退回房屋,但刘某不答应。乔某找到法律服务所,要求刘某退回房屋。经查:乔某不识字,合同为刘某起草,而且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经过了法律服务所的同意,合同上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 案例五 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广东某市50户居民(甲方)与某房地产公司(乙方)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之后,甲方住进所买楼房,发现楼房周围并没有乙方广告中所说的公共绿地,广告图示的绿地位置已经修建了停车场,停车场为永久性建筑。广告承诺的每户平均20平方米的绿地的许诺不能兑现。甲方遂以欺诈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受诉法院认为,乙方与50余户居民分别订立的格式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共绿地;乙方虽在广告中称有公共绿地,但房屋为要约邀请,是一种商业性吹嘘。广告的内容没有构成合同的内容,不构成合同欺诈,遂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六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黄某于2002年10月1日深夜一点,得知其独生子得急性阑尾炎,需做手术摘除阑尾。可黄某当时正在县城,县城距离市区医院约36公里,深夜没有出租车,赵某恰巧驾驶私家车路过。黄某拦住赵某的车,要求搭乘,但未提出搭车的原因。赵某提出要600元,黄某心急如焚,当即答应。至医院后,赵某收了黄某的600元钱扬长而去。 黄某记住了赵某的车号,在1个月后找到了赵某,要求退回500元,赵某拒绝,黄某提起诉讼,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把车费降低至100元。在当地,36公里的出租车费是80元左右。 法院在受理了这起案件后,又受理了另一起案由相同的起诉: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器上的配件,该配件平时10元钱一个,但乙机械公司得知该种零件市场上脱销而

文档评论(0)

44111342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