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修正总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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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修正总说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九十二年、九十四年、九十六年、九十八年及一百年共計五次修正。本次係參考美國COSO委員會西元二一三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更新報告(下稱美國COSO更新報告),並配合該報告,爰修正本準則。 臚列如下: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保險等特許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法規另有規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美國COSO更新報告,;另針對內部控制制度之五大組成要素,說明相關及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 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 四、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四年起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九條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六、將交易循環修正為營運循環。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七、 八、COSO更新報告強調治理觀念,將審計委員會運作之管理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將股務作業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一、。。。。。。 一、。。 第八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第十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各。。。。。。。。:。。。。:。。。。:。。。。:。。。。。。。。。。 第四十四條  公開發行公司宜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條文 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未修正。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考量公開發行之金融保險等特許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各業別法規另有規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相關規範之情形,為配合實務上之運用,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外部財務報導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係依照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第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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