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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定职责 一、检验资质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核准基本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三、核准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3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2 焊接 4.2.1 焊接工艺评定 (3)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 4.7.5 耐压试验通用要求 (3)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5.3 改造与重大维修 5.3.1 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7 定期检验 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7.4 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7.6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8的规定办理; 7.7 合于使用评价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缺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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