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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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4

案例分析 2、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答:(1)合理。因为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依据是单据和信用证,而信用证上有“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的规定,因此虽然是CI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但银行仍可以根据信用证条款拒付货款。 (2)从本案中我外贸公司应该吸取如下教训:在审查信用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是否有与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例如:CIF条件下是“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因此不应该再有“货到付款”的承诺条款,否则我方的风险太大。 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以即期信用证支付,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进出口地均没有异常冷或热,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付赔偿责任?为什么? (2)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进口商对受损货物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4)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这属于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以CIF条件成交,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就应该付款。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应凭合同和检验检疫证书向卖方索赔。 (4)本案涉及的是商品的内在缺陷,卖方应该理赔。 4、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l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 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 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 (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分析意见: (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 (2)卖方不能安全收汇,因为不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 5、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晶晶米10 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l 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 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问:(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3)若此笔交易是凭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第五批交货违反了交货期,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意见: (1)买方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实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3)若凭L/C结汇,卖方违反的是交货期,那么买方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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