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思考题nn+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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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思考题: 主题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制度功能 思考题: 破产法的保护对象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学界在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上存在的争论是什么? 见打印+ 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讨论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将债权人利益实现满足的程度作为破产程序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另一种观点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均在破产制度设计的考虑之列。这种争论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破产法能否创设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二是破产立法的目标是定位在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考虑债权人以外受到破产影响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国际社会公认的破产法的重?国际社会公认的破产法的重要关 键目标?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 和增长 尽量增大资产的价值 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权衡利弊 公平待遇 规定及时、 规定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解决破产 防止债权人过早分割债务人的资产 规定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的程序, 规定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的程序 , 载列对收集和分发信息的刺激措施 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个人商业信用的现状,新破产法仍未将个人破产问题纳入。首先,新的破产法必须回答企业破产到底是市场主体说了算,还是政府机关说了算的问题。在新的破产法中,将不会出现类似于“破产指标”这样的规定,政府不再对破产问题发号施令,破产成为了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  其次,破产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彻底退出,还是市场策略?在以往的破产法中,对破产的条件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在新的破产法中,能不能降低破产的门槛,让市场主体将破产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从而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三,新的破产法能不能将一切市场主体都纳入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在我国,除了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主体。新的破产法应该将所有的市场主体都纳入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通过统一的规则,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   第四,新的破产法会不会调整原来的破产清偿顺序?想当年,在破产法(试行)制定的过程中,国有商业独资银行以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身份,曾经强烈要求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列为第一清偿顺序。现在,立法者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将确立较为科学的清偿顺序。同样,关于企业职工的工资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在这次破产法制定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将会出现怎样的结果?   破产法的制定之所以牵动人心,就是因为它通过一个特殊的视角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折射出市场经济主体经过自由竞争之后权利义务分配的结果。破产法的以上几个关键问题已经列入草案中,答案将在接下来的审议中得出。我们期待将要出台的破产法不仅在条文上与国际接轨,在观念上和实际效果上也要适应中国发展的需要。 破产能力源于德国破产法理论.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所以.破产能力又称为破产资格。由于破产能力的确定直接关系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所以,又可称为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正如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一样。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新破产法采用了同一思路,其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见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1、所有的自然人均具有破产能力。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例,不区分自然人的生理性状,如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不区分自然人的社会性状(身份或社会角色),如自然人是否为商人,均承认其具有破产能力。英、美、德、日、泰、韩、巴拿马等国持此立场。 2、商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例主张,凡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均采取此立场。比利时、意大利效法此例。日本“旧商法典”、我国清朝《大清破产律》亦采此例。值得强调的是,商人破产主义仅指破产法是专对商人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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