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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费开支应当坚持严格预算管理,有利工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年度经费预算由各业务部门提出预算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规划财务科结合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和上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规定时限报送市财政局。 预算计划中:各业务部门应纳入政府采购的经费、召开会议的经费和举办培训的经费报送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并将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在市财政局下达我局年度部门预算后,由规划财务科下达各业务部门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计划和统一管理。 (一)严格执行“局长一支笔签批”制度,各业务部门须严格按照局长签批的计划用款,由财务监督使用,超越计划的用款,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二)所有办公用品,包括饮用水、文具、纸张、微机耗材、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维修等,由局办公室统一定点采购,统一管理、按需领发,其他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三)所有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局办公室统一按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局办公室根据预算批准的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须经分管领导审核、规划财务科落实资金并审核、报局长签批,由局办公室按计划统一政府采购、管理、发放、登记,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明细账管理,与财务总账核对一致,做到账实相符。 (四)各业务部门报刊、杂志的订阅,由局办公室提出年度订阅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规划财务科落实资金并审核,报局长签批。平时有关单位来文要求订阅的书刊、杂志等,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订阅手续。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部门根据本年度所下达的部门预算项目,作出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规划财务科落实资金并审核,报局长签批。 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将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规划财务科落实资金并审核,报局长签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批。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下发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文,向环保局提出资金拨款申请,由相关部门核实提出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有关规定必须转账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除外): (一)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支付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三)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 (四)500元以下的零星费用开支; (五)5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采用转帐和使用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报局长批准后支付。 第九条 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支付和收回的现金,出纳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两印章,并及时入账。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现金,应先出示局长签批会议通知或出差审批单,填写借款凭证,写明借款事由和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签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出差结束后两周内报销差旅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公款。 第十一条 由局举办的各项活动需要预借公款的,应先由承办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借用的公款,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必须报帐,还清借款;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结账,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原则上不得跨年借用公款。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出差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文件、通知认真填写《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件2),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含民航发展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赴机场和火车站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交通意外险)按规定凭票据报销。出差因私绕道交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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