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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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参赛作品 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例分析 作者:赵 静 学校: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宝坻分校 专业:法学(本) 年级:2010春 学号:1012001204459 指导老师:刘炳东 2010年06月 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的案例分析 一、案由: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 二、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0月领取结婚证,居住在张某于2002年1月所购房屋内(该房由张某的父母付了30%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20年还清),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某。婚后夫妻感情甚好。可是不幸降临,2002年年底张某因公双腿致残,经医学鉴定为Ⅲ级伤残,无法工作一直在家休养。经与其工作单位某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加工公司”)协商,公司愿意补偿张某医药费、营养费、致残补偿金等共计50万元,一次付清,双方签订协议。可是机械加工公司只付了张某的医药费5万元后就一直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请张某再等等而且写下欠条以示诚意。 于是全部贷款及生活费用都由李某一人承担,在张某残疾后李某对张某照顾周到。为了维系家庭,张某将房产所有人更改为夫妻双方共有。5年后,其妻李某不堪重负与张某离婚。双方商议时,张某提出其首付的15万元是其父母借给他的,有借条为证。婚后已将房产权更改为双方共有,所以李某要偿还张某父母15万元的一半,即7.5万元。张某付给李某13.125万元的住房补贴,房屋由张某所有,其余债务由张某一人偿还。李某则称自己不知情,因为一直以来张某并没有提过此事,其父母也没有追讨过此欠款,所以不同意偿还7.5万元。张某称若李某不同意如此分割则其不同意离婚,李某无奈只得同意。两人于2007年11月协议离婚。2008年5月,张某公司一直拖欠的45万元发放。李某得知后以婚前财产分割不均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对房产及45万元重新分割。 三、案件焦点 1、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疑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及张某的45万元所得的归属问题。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时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房产为共有财产,45万元为张某所有。 首先,协议离婚经双方签字即为生效,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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