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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陈彦 【学科分类】专利法 【摘要】平行进口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理论原则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相应的观点。 【关键词】平行进口;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地域性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家贸易的对象和范围日益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趋加强的今天,当享有一国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或出口)到另一国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同一商品上的两国知识产权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就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法学界争论已久、各国对此问题的立场分歧严重、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此也不置可否的平行进口问题。在此,对于什么是平行进口、与平行进口相关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应采取什么样的选择和立场,笔者拟根据专利制度的具体情况,对此做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平行进口基本问题 1、平行进口的基本概念 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是当贸易交换不仅仅包含物的交换, 同时也包含物上附着的知识产权时, 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国际领域而日益激化的问题。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冲突的产物。目前学术界对平行进口的概念有这样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王庭熙先生认为的: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 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 第二种以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WEGNER教授为代表的概念: 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该理论为国内学者所广泛采纳。 第三种是谭启平先生提出的: 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 。这种观点也主要见于美国学者林达·扎德拉、约瑟夫·巴塞斯达著、张今翻译的《运用美国知识产权阻止平行进口》一文和余翔的《实质性差别———美国商标权耗尽与平行进口法律演变及现行准则》两篇文章中。 上述三种观点, 均强调进口商未经授权,均以揭示内涵的方法给平行进口下了定义。但是在外延上,三者是依次扩大的。 第二、三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稍为宽泛,即后面两种包括了在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在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国家实施或授权实施其知识产权情形下,平行进口商实施平行进口行为,也就是并未在进口国形成竞争关系的平行进口。如果立法采第一种观点,即意味着法律对此种平行进口不置可否。根据私法领域中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不置可否即意味着默许。虽然在现实中发生的平行进口案例大多是有着竞争关系的平行进口,但这不能说明无竞争关系的平行进口没有发生的可能。其实,无竞争关系的平行进口并非真的没有竞争关系,只不过此种竞争关系尚未现实地发生,处于潜伏状态。因此从这点上看, 第一种观点是不合理的。 相比较WEGNER教授的观点,谭启平先生的概念其外延更为广阔,它不仅包括“外国专利权人与美国专利人不是同一人” 的情形,甚至包括“进口”和“出口”两种行为,即它还包含了“假冒商品的平行进口” 。我们都知道,平行进口的产品强调的是“真品”,至于是否包含“假冒”商品,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所以,在这里只引用WEGNER教授的概念,即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基础来定义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 2、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概念 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同,相对于商标和著作权的平行进口而言,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又具有不同的特点。比照上述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输入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3、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 平行进口是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因而它既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又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其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㈠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进口国、出口国和平行进口行为人。 同一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均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平行存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平行进口产品上的知识产权需是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均受保护的, 这是“满足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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