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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地位的取得.doc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地位的取得 摘 要:我国法律对股东地位的取得一直规定得较为模糊。虽然公司在发生股权变动后有义务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该义务的履行以股权转让通知公司为前提条件。那么,通知公司其余全体股东是否应认定为通知了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股权受让人的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应当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地位;通知;取得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公司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法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少,留下了一些不明确之处。如,股权转让与股东地位取得的关系如何?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股东地位于何时取得、如何取得?股东通知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通知其他股东是否也属于通知了公司?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尝试探讨一二。 一、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其特征如下[1]: 第一,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股权的继受取得并非转让一种方式,其中因受赠、继承、合并、税收等等方式取得股份也属于继受取得。 因股权的转让,受让人从特定人处继受股权。因此,就股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它与新股认购等原始取得不同。但就获得股权的后果而言,它与原始取得一样可取得同质的股权。 第二、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不管是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均转移于受让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不能仅仅转移自益权而不转移共益权,也不能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转移自益权。 第三,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该种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股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即告成立。股份转让的生效首先需要符合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标的适当,意思表示真实。其次,还应当符合公司法上的效力要件。至于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份转让的过户要求,只产生对抗效力,不影响股份转让本身的生效问题。 股权转让是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指依照一定的方式、顺序和时间实现股权转让的内容。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三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大致为[2]:(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就股权的份额、价格、程序、双方的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2)通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征求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后,在法定期限内等待答复。这一程序是法律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的程序性限制。(3)股权交付。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阶段。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4)受让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受让人在取得出资证明书后,凭借股权转让合同、受让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申请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及变更相应的股东名册登记。转让股权股东予以协助。(5)公司依受让人的申请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变更。(6)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有关的股东信息。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变动及其变更登记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 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股权转让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哪一方将股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以何种方式通知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后哪个时间点,股东地位发生转移。因而公司虽有义务在股权转让后进行变更登记,但在没有得到通知的条件下则无从进行变更登记,股权受让人因此难以取得股东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各法院对此看法不同,得到的判决结果也就不同。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第七十四条笼统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若加以深究,似乎规定公司有义务主动获知股东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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