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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简答
简答: 1.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人民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而程序意义上的诉又必须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因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也是其意义所在。 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素必须具备的因素。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原被告。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和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诉的主体是诉的标的与诉的理由的目标和意义。 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的标的。 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的原因又称权利产生事实,包括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诉的理由是法院受理案件和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前提。 诉的标的的意义 确定审判的范围; 确定双方当事人抗辩的对象; 确定诉的合并和变更; (4)既判力产生的基础:“一事不再理”。 4.诉的标的与诉的标的物 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仅给付之诉中有标的物);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而不是标的物;诉讼标的的变更会导致诉的变更,而标的物的变更不具有此作用。 5.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讼标的是是诉讼请求的基础。诉讼标的是素的质的规定性,原则上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诉讼请求可有多个。诉的标的变更会导致另一诉出现,是一个新案件,在原案件中不被允许;而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被放弃、变更、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 6.诉的种类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在实体法领域原告对被告享有的特定的实体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体现在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并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给付之诉:以现存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权利义务的履行有争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给付的内容不同,给付之诉可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特定物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是特定物,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种类物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物品可以用同种类物替代。行为的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给付时间的不同,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前者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后者在判决生效后,待履行期到来时或者履行条件具备时,被告才向原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也包括消极确认之诉,即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而且确认之诉只能针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提起,必须具有现实意义。 确认之诉的特点是法院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需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 确认之诉:确认的法律关系有现实意义+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有争议+请求确认、明晰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变更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没有争议,且在法院最初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有的法律关系仍维持原状,但判决生效之时原法律关系自动发生变动。 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现存+对法律关系解除、消灭与否有争议+请求解除、变更法律关系。 7.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特征:(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制定者对民事诉讼目的实现路径的综合考虑,也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制的选择与平衡。(2)概括性:在制度性规则充分完善的情形下、制度性规则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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