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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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

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煤基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基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煤基活性炭工业排放的锅炉烟气、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基活性炭 coal-based activated carbon 以煤为原料,经过炭化、活化等工序生产的活性炭产品。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煤基活性炭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即生产工厂与外环境的交界处。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与监控浓度限值 inorganization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limited concentration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指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煤基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破碎磨粉、混捏成型、炭化炉、活化炉、成品处理 8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二氧化硫 炭化炉、活化炉 400 氮氧化物 炭化炉、活化炉 200 非甲烷总烃 活化炉 100 苯并(a)芘 炭化炉、活化炉 0.2×10-3 生产工艺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破碎磨粉、混捏成型、炭化炉、活化炉、成品处理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二氧化硫 炭化炉、活化炉 350 氮氧化物 炭化炉、活化炉 200 非甲烷总烃 活化炉 50 苯并(a)芘 炭化炉、活化炉 0.1×10-3 限值 颗粒物,mg/m3 1.0 苯并(a)芘,μg/m3 0.0025 4.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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