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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 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 损 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m2)——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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