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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0400268
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宁波电业局
用电人:宁波市江东北路中油加油站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
用电地址:江东北路民安路交叉口
2.用电类别:市区非工业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赫兹, 380 V电压的电源。
2.主供电源
供电人从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用电容量为50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4.未经供电人许可,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供电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控制范围,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人按规定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 电价分类及装置情况 计量方式 主供电源 用电人低压配电箱内。 电能表:三相电能表一块。
CT:3*75/5 A 低供低计 3.设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人办理,用电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人在用电人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人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人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人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处理。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人除退还验表费外,并按有关规定向用电人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供电人检验结果15个工作日内,可向供电人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5.因非人为原因致使电能计量不准时,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向用电人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现金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电人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由于用电人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人可通知用电人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算。因用电方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人可终止供电。
六、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
主供电源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进户电缆最后支持物处,该分界点属于供电人。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产权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产权人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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