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事故调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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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事故调查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节 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不适用:不属于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2007年)规定:一般事故为1~2人死亡,1~9人重伤,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二、事故的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规定: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事故的类别包括20类。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又可把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者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及部门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的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到事故报告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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