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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 同 法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基本概念 协议说—即合同是一种协议或合意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允诺说—即合同是一个允诺,履行该允诺是一项义务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 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关系的针对性) 大陆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合同拘束力的针对性) 英美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理解,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行为规则的功能 当事人要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缔结合同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一、合同法概述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格式合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1、格式合同的使用,限制了合同另一方的自由 2、各国对使用格式合同的限制 1)行业协会自律 2)行政规制 3)立法规制 4)司法规制 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合同缔结的强制 规定一些强制性法规,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法规的适用 二、合同的成立 要约 概念 要约(offer),又称为发价、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着重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案例阅读:吉布逊诉曼切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切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合同的成立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该条件是否说明:受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而言:无拘束力 对要约人而言:具体反映在能否变更和撤销要约的问题上 英美普通法的观点 二、合同的成立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例外情形:一、有对价支持的要约;二、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的要约。 案例阅读: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 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诉被告于法院。 大陆法的观点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 二、合同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 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不能撤销: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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