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s教程论文之完善北京高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处置收益权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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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的思考 摘要:完善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对于释放北京高校科技资源效能,促进北京乃至全国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北京地区中央高校和市属高校当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现状,认为北京高校存在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较少、科技成果入股股权激励比例偏低和处置存在不规范现象三方面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处置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股权激励;北京高校 北京是我国高校资源密集的地区,截至2010年底,共有高校89所,其中52所有研究生培养机构,占全国481所的10.8%。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为代表的北京高校科技成果(本文特指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下同)转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有效促进了北京乃至全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然而当前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潜能的发挥。进一步完善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能给北京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于引领全国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与完善、促进全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现状分析 北京89所高校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共计36所,北京市属市管高校共计37所,由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国资管理体制的原因,归属不同层级部门主管的高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权存在较大差异。 1.部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限差异较大 在中关村“1+6”政策出台前,中央部委所属和市属高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大致相似,遵照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2008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4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高校处置科技成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中关村“1+6”政策出台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可以自行处置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仅需报财政部备案,并且单项科技成果价值低于800万元部分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价值800-5000万元部分的收益留归单位90%[1]。市属高校未纳入此次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试点范围,对于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2.部属高校和市属高校行使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的机构不同 为推动高校教育、科研职能与其经营职能分离,2002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启动了校办企业改革,随后北京其它高校也相继开展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批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高校自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作为下属校办企业的股东,履行出资人权力,行使在校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在转化科技成果、推动校办产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清华控股公司”成立后,在2003-2008年的五年间,总资产和经营性总收入都翻了将近一番。市属高校(北京工业大学除外)基本没有成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职能由高校的资产管理处、校办企业等部门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股权由校企代持,比如北京印刷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主要由校办企业北京北印毕升新技术有限公司代持。 二、北京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北京高校科技成果的主管部门、处置权限、收益分配等相关规定比较清晰,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仍存在着高校处置权限相对有限、股权激励比例偏低、处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问题。 1.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较少 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到高校,通过行政规章和国家法律的形式把高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权进行明确和规定。早在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度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权进行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2]。” 然而按照现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高校在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方面的权限较少。按照2008年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对外投资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中央高校“一次性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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